備注:
1.工業(yè)園區(qū)PM10濃度為其他8個縣區(qū)平均值。
2.9月份最大容量值、最小容量值以《關(guān)于下達第三季度PM10月度容量值的通知》(濮氣聯(lián)辦〔2016〕24號)公布的數(shù)值為準。
3.獎懲結(jié)果認定條款———《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暫行辦法》(濮政〔2016〕49號)第四條(三)獎懲辦法:縣(區(qū))PM10月均濃度值與全市當月PM10最大容量值相比,每超過1微克/立方米,財政扣款1萬元;PM10月均濃度值高于全市當月PM10最小容量值,低于全市當月PM10最大容量值,不予獎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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