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實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,查實后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,視違法情形還能獲得交通違章“減分券”,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。近日,浙江省臺州市交警部門推出的舉報違章獎勵“減分券”,引發(fā)爭議。
鼓勵市民以“隨手拍”方式舉報交通違法行為,并給予一定的獎勵,應該說,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,此前我國許多地方交警部門實際上都出臺過類似的政策。但相比此前的“隨手拍”活動,此次浙江臺州警方的做法,無疑走得更遠。因為參與交通違法舉報的當?shù)厥忻瘢粌H能獲得微信紅包獎勵,而且還能同時進一步獲得“減分券”獎勵———舉報人可以憑此抵扣自己發(fā)生交通違法時的記分。
“隨手拍”式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做法,是否足夠合理、合法?一直存在許多爭議。誠如許多法律人士指出的,“根據(jù)現(xiàn)行法規(guī),交通警察被賦予收集違法證據(jù)的權力,市民拍攝圖像,不能作為處理依據(jù)。車主交通違法,交警部門處罰,本身為固定的執(zhí)法程序,作為執(zhí)法機關不能隨意更改”。
而“減分券”政策更是于法無據(jù)。對照涉及“駕照記分制度”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無論是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《實施條例》,還是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(guī)定》,現(xiàn)行的駕照記分制度并不存在有關“減分券”的規(guī)定,僅明確“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,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,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,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”。這意味著,除非被依法變更或撤銷,交通違章的記分處罰,事實上是不能通過“減分劵”這樣的方式隨意抵扣的。
而從效果上看,舉報違章獎勵“減分券”這種做法,實際上也隱患重重。比如,擁有“減分券”的車主,在其使用期限臨近時會不會產生某種無視交法、故意違章的沖動?另一方面,鑒于“減分劵”的利用價值,會不會誘發(fā)“釣魚舉報”或者出現(xiàn)“減分券”黑市,也同樣需要考量。
因而,“減分劵”不僅不符合制止交通違法的初衷,甚至可能走向其反面———誘發(fā)更多交通違法行為,應及時叫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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