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(jù)《新京報》報道,今年2月4日,僅是去當?shù)剀嚬芩a辦駕駛證出示了身份證,21歲的河北唐山豐潤居民李某便被告知為網(wǎng)上追逃對象,隨后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南開區(qū)看守所。關押16日后,因證據(jù)不足,他于21日被無罪釋放。
李某莫名其妙被抓后,除夕之夜在看守所寂寞度過,錯過母親大年初一的生日,氣惱不已的他指責警方,“沒有任何調查就追逃合法公民”,表示自己“需要一個道歉”。然而,令人遺憾的是,直到李某父母到天津把他接回,也只收到了一張釋放證明。
說實在的,作為公安機關,不可能是福爾摩斯,難免辦錯案,這可以理解。可是,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“跨省追逃”失準,需要向當事人講明。如今,因當?shù)鼐?ldquo;拒絕接受采訪”,詳情還尚不為人所知,倘若是因為某些偵查人員的失誤失責,恐怕還需揪住尾巴不放,依法公開追責,以免再出紕漏。
其實,就算是由網(wǎng)絡或機器故障所致,也得向被錯誤羈押的當事人說個明白。無辜者受了莫大的委屈,豈可用一紙信息有限的釋放證明,云遮霧繞地敷衍打發(fā)了事,總得告訴個緣由吧。
還有,誤抓了人,有關部門說聲道歉,真有那么難嗎?或許,在有關部門看來,釋放證明發(fā)給無辜者,也就代表歉意了。然而,從本質上審視,釋放證明只是證明偵查機關已對被釋放者解除羈押措施的法定文書,并不代表職能機關的正式道歉。
其實,對于有關部門而言,拘捕錯誤再予以釋放,并且開出證明書,“網(wǎng)上追逃”錯誤早已心中洞明,為何非得顯示權力的傲慢與漠然,坐等法定程序?何不再主動一點,對受害者致一聲真誠道歉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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