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市龍泉驛一條道路上,多輛汽車先后撞上一位老人,前面的幾輛車逃逸了,最后一輛車車主沒有跑,還主動報了警。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,死者家屬將最后一輛車車主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,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。法院判決最后這輛車車主彭某賠付死者家屬33萬余元,其中31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。在其他逃逸車主被抓獲后,彭某享有追償權。(詳見今日《河南商報》A22版)
這條新聞再一次引起類似當年“彭宇案”般的轟動圍觀和憤怒吐槽。“好事做不得”、“好人沒好報”再一次激蕩著人們的情緒。
然而在此新聞中,推開情緒,求諸事實,彭某的確撞到了老人。盡管老人之死,可能并非是他個人導致的結果。彭某碾到老人,有過失,但能主動報警,“沒有泯滅良知”,又積極守法,然而,在事實上終究存在過錯,理所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因為《侵權賠償法》規(guī)定,“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,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,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。”“法律規(guī)定承擔連帶責任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?!蹦壳?,其他人逃逸,死者家屬請求彭某承擔全部責任,有沒有法律依據(jù)?當然有的。法院的判決完全合法。
網絡上“好事做不得”、“好人沒好報”的“民意”,只是看到了表面現(xiàn)象。假如彭某不自覺守法,而是也選擇逃逸,則勢必犯下更加嚴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罪行,所需承擔的后果一定比現(xiàn)在更重。逃逸者“啥事沒有”,主動報警者卻“全攬其責”,這種強烈反差看起來的確“很不公平”、“很傷人心”。然而,如果有朝一日,逃逸者全部被抓獲歸案,其當然受到比主動報警者更加嚴厲的刑罰。那時,大家也許就會心平氣和。
法治社會,守法是必須的,這是對他人、自己和社會負責。守法“未能免除責任”的情形,也是存在且合理的,不必將之和暫時僥幸逃脫責任者比較,不必覺得彭某“委屈”,更不能解讀為“好人沒好報”。
然而消除公眾的誤解,還需要相關部門提高辦案效率,迅速將逃逸車主緝拿歸案,進一步厘清事故責任,讓逃逸者擔起刑責,讓彭某能及時追償;而不是就此了結,讓守法的彭某事實上當了最大的“替罪羊”。政府部門必須給公民這樣一個念想:守法不能守成“冤大頭”。如此法治的“正能量”才能彰顯,守法的信念和自覺才能流通和弘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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